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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要债:民法典未约定保证期间怎么办理

民法典未约定保证期间怎么办理

一、民法典未约定保证期间怎么办理

倘若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中未予以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限,那么对于一般保证,其实际的保证期间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持续六个月;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期间则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此种情形之下,作为债权人,您有必要在保证期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及时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否则,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很可能会被依法免除。

二、民法典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是多少日内

若保证并未涉及任何期间规定,那么将由主债务履行期限完全终止后第六个月份开始起算为担保期间。

在此时期内,如债权方并未针对债务人提出任何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则在此期间结束后,担保人有资格免除其担保责任。

相反地,假如原始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并无明确规定或存在模糊之处,那么担保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进行计算。

三、民法典未约定担保期限怎么办

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就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此时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计算,共计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如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则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因此,债权人务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身合法权益。

在探讨民法典未约定保证期间怎么办理时,我们知道这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益保障。按照民法典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这仅仅是个开始,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的问题,这涉及到保证人自身权益的维护。另外,主债务变更对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责任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这些都是需要深入思考的法律要点。如果您对民法典未约定保证期间相关的延伸问题还存在疑惑,或者想要进一步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请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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